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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宁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金霞诉孟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霞,孟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宁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宋金霞,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龙,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宋金霞诉被告孟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金霞及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张珊,被告孟凡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宋金霞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孟凡龙向修小康借款人民币45000元,同时双方约定利息4500元,并写下借款合同书,约定截止到2015年年末还齐。修小康因意外死亡,现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宋金霞主张权利。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孟凡龙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9500元。被告孟凡龙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孟凡龙向原告宋金霞的儿子修小康借款45000元,约定利息4500元,到2015年年末还齐。当时出具了欠据。修小康于2015年7月7日意外死亡。修小康的妻子马春爽出具证明放弃继承修小康的遗产。修小康的母亲宋金霞向被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孟凡龙向原告宋金霞的儿子修小康借款,并出具欠据,被告孟凡龙对此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合法有效。修小康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母亲即原告宋金霞、其妻子马春爽,马春爽放弃继承,故原告宋金霞作为继承人起诉,主体适格。被告孟凡龙应偿还借款及利息,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金霞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9500元。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19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