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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鑫与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78号原告李鑫,男,藏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被告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法定代表人胡哲伟。被告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x。法定代表人陶希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格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