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与邓运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邓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聂本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运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运春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