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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负责人高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皇家花园5号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冯军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馨园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5)莲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3156.86元及诉讼费1526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馨园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我院在西安市房管局查询的安馨园公司房产信息,经核实房地局出具的房产档案清册中共47套房产已不属于安馨园公司所有,申请人也已核实过。后我院于2015年3月14日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于2015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西安市安馨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44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