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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宏明与张玉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明,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孙宏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玉凤,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明与被执行人张玉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000元]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15年9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1606号。2016年2月5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仙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