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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严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上诉人严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严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