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严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上诉人严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严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