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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33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三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9350-1。法定代表人黄俊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虞经济开发区五星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3779567-X。法定代表人谢建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13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675.25元(含执行费325.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