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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燕妮与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妮,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妮,女,生于1977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鑫源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475-9。法定代表人:曹雁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妮与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当事人双方在本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4840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将重庆市綦江区丁山街道XX号X幢X号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解除后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因该房屋抵押权尚未解除,该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利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