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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特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卫维维、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维维,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特第4号申请人卫维维,女,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卫堂子,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卫妙贞,女,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冯乐勋,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卫维维、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常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卫维维与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姓名权纠纷,于2016年3月12日经宜阳县高村乡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卫堂子向卫维维赔礼道歉;二、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赔偿卫维维15000元(已给付);三、卫维维不再因此事向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提出任何主张;四、卫维维撤回对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的起诉;五、卫堂子在此事结束后不得再与卫维维家发生任何争执;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卫维维与申请人卫堂子、卫妙贞、冯乐勋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