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祁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9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武汉市XX区XXXX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第三人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任某某、第三人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900元。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