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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祁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9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武汉市XX区XXXX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第三人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任某某、第三人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900元。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