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61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开江县新宁镇人。法定代理人耿某甲,汉族,开江县新宁镇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开江县新宁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