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魏风杰、田法文等与邱春亮、曹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风杰,田法文,李爱民,郭士勇,侯茂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邱春亮,曹传军,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费民初字3694号原告魏风杰,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田法文,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李爱民,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郭士勇,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侯茂忠,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公司所在地:费县和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学成,总经理。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公司所在地:费县建设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永仕,总经理。七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俊迎,费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春亮,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曹传军,男,成年,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邱春亮,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平邑县郑城镇魏庄驻地。法定代表人陆庆洋,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公司所在地;平邑县蒙阳路01号。法定代表人胡美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奎峰,该公司职工。原告魏风杰、李爱民、郭士勇、侯茂忠、中华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田法文玉被告曹传军、邱春亮、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俊迎,被告邱春亮,被告曹传军委托代理人邱春亮,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召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2427元(庭审中变更为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程序性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该案涉及通信光缆,我公司已明确约定,在投保不计免赔基础上,增扣20%的免赔金额,保险合同已书面形式送达被告任。被告邱春亮辩称,原告主张过高,加扣的20%不同意赔偿,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曹传军辩称,同以上答辩人意见。被告物流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327线费县××××路段。2015年11月18日4时20分许,被告曹传军驾驶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费县××××路段,与线缆相挂碰,致原告魏风杰、田法文、李爱民等家庭房屋或厂房等物品部分受损,联通公司、广播局等单位线缆及其附属设施部分受损。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提供补充说明,被告郭士勇、侯茂忠在此次事故中厂房等物品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认定,曹传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爱民、田法文、魏凤杰、郭士勇、侯茂忠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致原告魏凤杰、李爱民、郭士勇、侯茂忠、田法文房屋损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通信线路受损,2015年11月22日,经山东众信价格评估拍卖有限公司评估,田法文房屋损失14200元;郭士勇厂房损失51000元;魏凤杰放我损失5184元;侯茂忠厂房损失9800元;李爱民损失2000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18528.50元;费县移动公司马兴庄线路抢修费用14301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57413.6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田法文房屋损失3240元;郭士勇厂房损失51000元;魏凤杰放我损失3604元;侯茂忠厂房损失2000元;李爱民损失2054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17090.50元;费县移动公司马兴庄线路抢修费用12429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52623元,并支出评估费用5200元,提供山东中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费单据一张,另原告提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出具“委托书”、“收到条”各一份,原告主张损失共计172427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曹传军系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该车实际车主为被告邱春亮,二者为雇佣关系,该车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偿,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被告所有车辆提出保全申请,被告邱春亮已缴纳事故保证金3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等证实的情况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曹传军驾驶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费县××××路段,与线缆相挂碰,致原告魏风杰、田法文、李爱民等家庭房屋或厂房等物品部分受损,联通公司、广播局等单位线缆及其附属设施部分受损。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提供补充说明,被告郭士勇、侯茂忠在此次事故中厂房等物品受损。对于本次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作出的李爱民、田法文、魏凤杰、郭士勇、侯茂忠无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为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承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该车并致原告房屋及线路受损,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被告曹传军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商业责任险;该保单约定,对于本投保车辆发生保险造成的公路设施、通信光缆、供电设施损坏,在其他免赔率的基础上增扣20%绝对免赔率”,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联通公司、广播局的上述约定损失予以赔偿80%,约定免赔之外的损失赔偿100%;不足部分,由作为实际车主的被告邱春亮按事故责任承担,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挂靠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七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山东众信价格拍卖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经本院委托,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本院结合事故发生事实及鉴定情况,对七原告损失均予以支持;对费县移动公司马兴庄线路抢修费用,经庭审核实,该损失已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赔付完毕,并提供“委托书”及“收到条”各一份,对该损失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评估费,提供相关收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田法文总修复费用3240元、郭士勇厂房损失51000元、魏凤杰总修复费用及更换费用3604元、侯茂忠修复费用2000元、李爱民广告牌更换费用2054元、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65052元(含费县移动公司马兴庄线路抢修费用12429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抢修费用17090.50元、评估费5200元,共计14924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法文总修复费用4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士勇厂房损失4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魏凤杰总修复费用及更换费用400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茂忠修复费用400元。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爱民广告牌更换费用400元。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田法文剩余总修复费用2840元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士勇剩余厂房损失50600元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魏凤杰剩余总修复费用及更换费用3204元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侯茂忠剩余修复费用1600元。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爱民剩余广告牌更换费用1654元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65052元(含费县移动公司马兴庄线路抢修费用12429元)的80%,计52041.60元。十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抢修费用17090.50元的80%,计13672.40元。十三、被告邱春亮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线路抢修费用65052元(含费县移动公司马兴庄线路抢修费用12429元)的20%,计13010.40元。十四、被告邱春亮赔偿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抢修费用17090.50元的20%,计3418.10元。十五、被告邱春亮赔偿七原告评估费5200元。十六、被告山东路宽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十三、十四、十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一至十六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邱春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曹广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