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易均彪与邓均儒、潘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均彪,邓均儒,潘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11-5号申请执行人易均彪。被执行人邓均儒。被执行人潘碧红。申请执行人易均彪与被执行人邓均儒、潘碧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均儒、潘碧红应向申请执行人易均彪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碧红的房屋进行拍卖,但一直无法拍卖出去。经向银行、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均儒、潘碧红的财产暂无法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第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