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孟志银与杨仁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志银,杨仁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437号原告孟志银,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华,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7952-8。法定代表人肖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银诉被告杨仁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志银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志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孟志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志银承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