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文雪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文雪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302号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5071-3。法定代表人张春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宇宙,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胜,男。被告文雪雲,女。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文雪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