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32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莉,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