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军荣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88号罪犯何军荣,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军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9年1月22日、2010年3月30日、2011年5月30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6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何军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军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军荣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十年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荣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