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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倪秀萍与孟州市城伯镇中村四组、燕世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秀萍,孟州市城伯镇中村四组,燕世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284号原告倪秀萍,女,1946年6月3日出生。被告孟州市城伯镇中村四组负责人闪同盈,组长。被告燕世武,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倪秀萍诉被告孟州市城伯镇中村四组、燕世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