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霖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霖,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李霖。被执行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念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6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