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二中与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二中,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何二中,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何二中申请执行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将其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2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