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作出(2015)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的行驶状态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徐 辉审 判 员 李柏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本案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