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第175号原告白某某,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子长县马家砭镇任家园子村人,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王家湾村,身份号码610623197210261245。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村。负责人刘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清涧分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某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