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诚辉与刘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诚辉,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刘诚辉依据(2016)川0623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勇给付欠款126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勇于2016年4月28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三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