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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明与合浦县星岛湖合隆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合浦县星岛湖合隆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合浦县星岛湖合隆砖厂,地址合浦县。负责人:向志金。陈明与合浦县星岛湖合隆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浦县星岛湖合隆砖厂的厂场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租赁给他人经营,目前不宜执行。其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1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海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祥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