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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436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告: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