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贾某诈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贾某,张某,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农民。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学云,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在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乙,农民。2015年8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第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某、张某犯诈骗罪,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贾某及辩护人刘学云,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红军,被告人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蒙B×××××货车、被告人张某与其雇佣的司机“王哥”(身份不明)驾驶蒙B×××××的货车从张家口市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为逃缴高速通行费,被告人贾某、张某与被告人赵某甲联系,从赵某甲处以2400元价格购买从河北与北京交界处河北收费站出发的京石高速公路通行劵并使用该通行劵,隐瞒从郭磊庄上高速的事实,于2015年4月15日晚23时许在涿州北收费站驶出高速。被告人贾某此次通行逃缴高速通行费5875元,被告人张某与其雇佣的司机“王哥”逃缴高速通行费5875元。2015年4月24日8时32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蒙B×××××大货车、张某雇佣的司机“王哥”驾驶蒙B×××××大货车从张家口市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为逃缴高速通行费,被告人贾某、张某从赵某甲处以2400元价格购买从河北与北京交界处河北收费站出发的京石高速公路通行劵并使用该通行劵,隐瞒从郭磊庄上高速的事实,于2015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在涿州北收费站驶出高速。被告人贾某此次通行逃缴高速通行费5870元,被告人张某与其雇佣的司机“王哥”逃缴高速通行费5875元。2015年4月18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以2400元价格将河北与北京交界处河北收费站出发的京石高速公路通行劵卖与赵某乙及李某甲、李某丙,隐瞒赵某乙、李某甲驾车从郭磊庄上高速的事实,帮助李某甲逃缴高速通行费6495元,帮助赵某乙逃缴高速通行费6345元。2015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乙驾驶车牌号为蒙B×××××大货车伙同他人驾驶另外五辆大货车将车牌照遮挡后,强行从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闯卡驶出高速,共逃缴高速通行费1311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乙逃缴高速通行费6480元。被告人赵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向涿州市公安局退赃11745元,张某退赃11660元,赵某乙退赃12825元。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刘学云辩称,被告人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积极退赃,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红军辩称,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数额较小,自愿悔罪,系初犯,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蒙B×××××货车、被告人张某与其雇佣的司机“王哥”(身份不明)驾驶蒙B×××××的货车从张家口市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为逃缴高速通行费,被告人贾某、张某与被告人赵某甲联系,从赵某甲处以2400元价格购买从河北与北京交界处河北收费站出发的京石高速公路通行劵并使用该通行劵,隐瞒从郭磊庄上高速的事实,于2015年4月15日晚23时许在涿州北收费站驶出高速。被告人贾某此次通行逃缴高速通行费5875元,被告人张某与其雇佣的司机“王哥”逃缴高速通行费5875元。2015年4月24日8时32分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蒙B×××××大货车、张某雇佣的司机王哥”驾驶蒙B×××××大货车从张家口市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为逃缴高速通行费,被告人贾某、张某从赵某甲处以2400元价格购买从河北与北京交界处河北收费站出发的京石高速公路通行劵并使用该通行劵,隐瞒从郭磊庄上高速的事实,于2015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在涿州北收费站驶出高速。被告人贾某此次通行逃缴高速通行费5870元,被告人张某与其雇佣的司机“王哥”逃缴高速通行费5875元。2015年4月18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以2400元价格将河北与北京交界处河北收费站出发的京石高速公路通行劵卖与赵某乙及李某甲、李某丙,隐瞒赵某乙、李某甲驾车从郭磊庄上高速的事实,帮助赵某乙逃缴高速通行费6345元,帮助李某甲逃缴高速通行费6495元。2015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指使被告人赵某乙驾驶车牌号为蒙B×××××大货车伙同他人驾驶另外五辆大货车将车牌照遮挡后,强行从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闯卡驶出高速,共逃缴高速通行费1311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乙逃缴高速通行费6480元。被告人赵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向涿州市公安局退赃11745元,张某退赃11660元,赵某乙退赃12825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贾某、张某投案,赵某乙被依法抓获。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有人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带车下高速,其说能。其问他到哪儿了,他说到了廊涿高速公路涞水服务区了,共有六辆车,其让他到廊涿高速涿州服务区等着。第二天其在京石高速主路北京口等了一天也没有买到大货车的通行券。当天晚上大货车司机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安排好了,其让他们等凌晨人少的时候再安排他们下高速。当天晚上11点左右,其和刘畅一起开车去了涿州服务区和大货车司机见了个面,其告诉那司机说其没有弄到通行券,问他们是闯卡下去还是继续往前走,大货车司机说要闯卡下高速。然后大货车司机把带车的钱分别给了其,每辆车给其1200元钱,一共收了7200元钱。不一会儿,有六辆大货车相继就开过来了,依次停在停车带上。他们到了以后,其下车让大货车司机把他们的车牌照都蒙上,别让摄像头拍上,并告诉他们一会儿下高速的时候让他们的车都跟紧点,并让让他们先把车的油加满,其和刘畅就开着车先下高速看有没有高速公路稽查的人,确保闯卡不被查到,然后其的车在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口变道的停车带停下,给大货车司机打电话让他们开车过来,那六辆大货车就闯卡下高速了,其开车给他们带路,走华阳路、刁窝乡商业街到涿固路路口,他们就都往东走了,其就从路口向西走回家了。六辆大车的车牌号其没注意看,颜色有红色和白色的,大货车后斗都盖着毡布,具体拉的什么东西,拉了多少吨其不知道,他们从什么地方上的高速去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其不认识大货车司机,不知道他怎么有其的电话。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有个大货车的司机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倒卡下高速,其说能。当天晚上,这个大车司机给其打电话说他到了涿州服务区,其让他们出来,说其在快到涿州北收费站的高速公路边上紧急停车带等着他们。其和刘畅开红色马自达6轿车,没挂车牌照。不一会儿过来两辆大货车,每个大货车上下来两个司机,其收了每辆车1200元钱,其就把两张纸卡(下高速的通行券)给了他们,其就开车回家了。其不知道这两辆大货车车牌号,记不清大货车司机的详细情况了。纸卡就是大货车从北京进河北时会给大货车发的一张纸质通行券,有的大货车进了河北后直接从旁边一条路下高速,不用过收费站,纸卡就对他们没用了,其就在路边等着看有没有大货车没用纸卡的,其就以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买他们的纸卡,当时其正好收了两张纸卡才倒卡的。这次收了2400元钱都被其花了。2015年4月下旬的时候,有大货车司机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下高速,其说能。到了晚上,大货车司机给其打电话说到了涿州服务区,其到了涿州服务区找到货车司机,是两辆大货车司机,每辆车给其1200元钱。其给了他们每人一张纸卡,其就走了,这次也是其开那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和刘畅一起去的,这2400元其平时花了。3、被告人贾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1日左右,其和张某一起在乌海市装满电石,于2015年4月14日中午左右到达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其在上高速前给涿州这边倒卡的人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倒卡下高速,这个人说能,到时候他会给其一张卡,凭卡下高速交200元左右的过路费就行了,倒卡费用每辆车1200元,并让其快到的时候和他联系。其就跟张某说明了情况,张某也同意倒卡下高速,其和张某两辆车一起上了高速。当天晚上8、9点左右的时候到了涞水服务区,其给倒卡的人打电话,告诉他其在涞水服务区,当天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倒卡的人开着一辆轿车来到涞水服务区,其向张某收了1200元钱,然后自己掏了1200元,将2400元给了车副驾驶坐着的一个男子,那人给了其两张纸卡,让其最好是凌晨左右下道。其分给张某一张纸卡。2015年4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倒卡的人给其打电话说能下了,其和张某就开车在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其把纸卡给收费站收费员,收费员收了其和张某各120元左右的现金就让其和张某的车走了,其和张某下高速后,倒卡的人就在路边等着,带其和张某转上112国道,然后其两辆车经霸州到德州了。2015年4月21日左右,其和张某雇的司机装好电石,这次张某雇了两个司机,他自己有事没来,其开车和张某的车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到达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之前其给涿州这边倒卡的人打电话问能不能倒卡下高速,这个人说能,1200元一辆车。然后其就跟张某雇的司机说明了情况,张某雇的司机也同意倒卡下高速。4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的时候到了廊涿高速涿州服务区,其给倒卡的人打电话,他让其等会儿,当天晚上12点左右的时候,倒卡的人开着一辆轿车来到涿州服务区,其向张某的司机收了1200元钱,然后自己掏了1200元钱,拿着2400元钱给倒卡的那人,还是上次那个男子,那人收钱后给了其两张纸卡,其分给张某一张,倒卡的人就开着车走了。其和张某的车等着,2015年4月25日凌晨2点左右,倒卡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可以下高速了,其和张某开车从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并把纸卡给收费员,收费员收了其125元左右的现金就让其走了。下高速后,倒卡的人就在马路边上等着,他看见其和张某的车下道后就在前面开车带着其等人转上112国道经霸州到德州。其和张某的车两次拉的都是电石,每次拉60吨左右,不知道正常应当交多少钱。倒卡人的电话是双星电石厂的一个司机给的其,倒卡是为了省点过路费,多挣些钱。纸卡是一张白色的纸条,长10公分左右,宽4、5公分,上面有字,上面具体写的什么其记不清了,其和张某的车都是从内蒙古乌海市双星电厂拉的,送到山东省德州市一个化工厂。其开的是一辆北奔牌白色大货车,车牌号是蒙B×××××,车挂靠在包头市中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主是其,车标载是55吨,车自重15吨,标载能拉40吨货物。4、贾某辨认笔录,证实贾某能够辨认出收取其倒卡费的人为12号男子刘畅;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倒卡下高速的人为5号男子张某。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一共倒过两次卡下高速。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其雇的司机王哥开着其的大货车和其村贾某开的一辆大货车一起去乌海市各拉了60吨左右的电石,沿国道走到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在上高速前,贾某告诉其说他有倒卡下高速人的电话,问其是否倒卡下高速,其说可以。上了高速后是王哥开车,当天晚上八、九点左右到了一个服务区,贾某叫其去服务区等会儿,过了段时间,贾某说倒卡的人来了,向其收了1200元钱,他就找倒卡的人买通行券,贾某买完了给了其一张,其没有见到倒卡的人,又等了一段时间,贾某和其出发,从涿州一个收费站下高速,其把通行券给收费站工作人员,交了100多元就下高速了,其和贾某的大货车一起下了高速后走国道去了德州送货。其没有倒卡的人的电话。第二次送电石和第一次走的是一样的路线,2015年4月下旬一天,其因为有别的事,就让其雇的司机王哥自己去送一趟电石,王哥说他自己联系一个人陪他一起去了。其给王哥打电话让他倒卡下高速,2015年5月初,王哥开着车回来把车交给其,告诉其倒卡下高速花了1200元买的通行券。其知道第一次偷逃高速过路费5875元,第二次5785元。6、证人李某丙、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李某丙和李某甲一起开车牌号蒙J×××××的大货车拉货。该车在李某甲名下,是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大货车,标载55吨,自重19吨,标载能拉36吨货。一共偷逃了两次高速费,第一次时间是2015年4月一天下午,李某丙和李某甲开着大货车跟着赵三的车从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的高速。上高速前赵三说他在河北涿州那边能联系倒卡下高速的人,超载车可以少交钱下高速。李某丙和李某甲同意了。当天晚上22点左右走到涿州北收费站,在服务区里停留了一会儿,赵三给倒卡的人打电话联系,然后告诉其二人说能下高速了,李某丙开车跟着赵三车走,当天晚上23点左右,在京石高速快到涿州北收费站的高速紧急停车带看到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李某丙和赵三分别下车走到红色马自达轿车旁边,李某甲在车里等着,马自达轿车里坐着两个人,主驾驶坐着一个较胖的男子,副驾驶坐着一个较瘦的男子。主驾驶座位上的较胖男子给李某丙和赵三一人一张纸卡,并说拿这张卡下高速就行,然后李某丙就上车了,赵三上了他的车,红色马自达轿车就开走了。过了一会儿,李某丙开车跟着赵三的车到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李某丙把纸卡给收费站收费员,收费员收了130元左右现金就让李某丙的车走了。李某丙开车跟着赵三车走到快到廊坊的一条国道上,赵三把车停下来,李某丙下车走到赵三驾驶室旁边,看见红色马自达副驾驶座位上较瘦的男子坐在赵三车的副驾驶位子上,赵三说需要交1200元现金,李某丙就掏出1200元给了较瘦的男子,赵三也给了较瘦男子1200元现金,较瘦的男子就下车了,李某丙和赵三就开车转上112国道经霸州到德州了。第二次是2015年5月初的一天,李某丙和李某甲开着大货车在乌海市装货的时候遇到了赵三,赵三还是让李某丙二人开车跟着他的车一起走,他说他联系涿州那边倒卡带车的人,可以少交过路费,其二人同意了。当天下午两、三点左右,其二人的车跟着赵三的车从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的高速,当天晚上23点左右到达廊涿高速涿州服务区,赵三给倒卡的人打电话,过了一会儿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来了,赵三就让李某丙给红色马自达轿车上较瘦的人1200元钱,较瘦的男子让其等人等电话,在涿州服务区等了一天,到了第二天晚上24时许,赵三说今天晚上能下高速,让李某丙开着车跟着他的车走,车从京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到了涿州北收费站高速公路变道口,那辆收费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在高速变道口路边停着,赵三把车停在马自达轿车后面,其二人的大货车停在赵三的车后面等着,路边站着一个较胖的男子,走到其二人车旁,让把大货车车牌子蒙上,并说一会儿前面的车走的时候,让其二人车跟紧点,李某丙就用驾驶室里的黄色毛巾把前边的车牌子蒙上了,后面的车牌子用卫生纸蒙上了,过了10分左右,陆陆续续后面又来了4辆大货车,依次排好,然后赵三的大货车启动了,李某丙就开车跟着走,后面的大货车也跟着走,六辆大货车依次从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高速收费站有人在值班,这几辆车过收费站时车速也就是5公里/小时,六辆大货车依次下高速后跟着赵三的大货车走了一段路,后面的车不知道时候分开了,其二人的车上了112国道经霸州到德州。这两次都是从内蒙古乌海市双星电石厂拉的电石,送到山东德州实华化工厂。每次拉了60吨左右的电石。李某丙向赵三要了带车人的电话是151××××7055,收李某丙钱的人是一个较瘦的男子,第一次他坐红色马自达轿车副驾驶上,第二次他自己开车来收钱,他没有下车,在涿州收费站变道口让蒙车牌子的男子较胖,40岁左右,短发。红色马自达轿车两次都没有挂车牌子,不知道赵三的真实姓名,他开的是一辆白色北奔半挂大货车,车牌号蒙B×××××。另外四辆大货车都是半挂型货车,在蒙车牌子的时候,那四辆车陆续到的,不知道谁联系的,不知道一共逃了多少过路费,带车的人没说是闯卡,以为是把钱交给他以后,他跟高速收费站的人联系好了可以让其二人的车直接下去。7、李某丙、李某甲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丙辨认出10号男子刘畅是收取其费用的人;李某丙、李某甲辨认出6号照片为赵三,赵三的真实身份信息:赵某乙,内蒙古商都县西井子镇大南坊村人。8、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一共偷逃过两次高速费。第一次时间是在2015年4月的一天,其和李某丙他们哥俩各自开自己的大车从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的高速,在上高速前其给倒卡的人打电话问能不能倒卡下高速,他说能。然后其对李某丙哥俩说能倒卡下高速,问他们是否倒卡,他们哥俩同意了。然后其与他们一起上了高速,当天晚上快到涿州的时候,其给倒卡的人打电话,倒卡的人就让其去涿州北服务区等着。晚上23时许,倒卡的人给其打电话让其继续走,其和李某丙哥俩开车走到京石高速快到涿州北收费站的高速紧急停车带时看到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其把车停在红色马自达轿车后面,和李某丙分别下车走到红色马自达轿车旁边,那辆车里坐着两个人,主驾驶坐着一个较胖的男子,副驾驶坐着一个较瘦的男子。其和李某丙各给了较胖的男子1200元,主驾驶座位上较胖男子给其和李某丙一人一张纸卡,并说拿这张卡下高速就行,红色马自达轿车就开走了。又过了一会儿,其和李某丙车由南向北走,到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其把纸卡给收费站收费员,收费员收了其100多元现金就让其走了。其下高速后,转上112国道就一直经霸州到德州。第二次是2015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李某丙一起拉货,从乌海装车一起走,开车从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的高速。上高速前,其还是给倒卡的人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倒卡下高速,他说能。其就告诉了李某丙,李某丙也同意倒卡下高速。当天晚上到达廊涿高速涿州服务区,其给倒卡的人打电话,倒卡的人让其等电话。一会儿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来了,一个较瘦的人开车,其和李某丙就分别把1200元钱现金给了红色马自达轿车上的人,较瘦的男子让其们等电话。在涿州服务区等了一天,第二天晚上24时许,倒卡的人说今天晚上能下高速,并让其去快下涿州北收费站的地方找他,其让李某丙开着车跟着其的车走,从京石高速由南向北到了涿州北收费站高速公路变道口,那辆收费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在高速下道口路边停着,其把车停在马自达轿车后面,李某丙把他们的大货车停在其的车后面等着,马自达车上较胖的人让其们把车牌子挡上,其用驾驶室里的毛巾把前边的车牌子蒙上,后面的车牌子用卫生纸蒙上。李某丙也把车牌子挡上了,等了10分钟左右,陆陆续续后面又来了4辆大货车,依次排好,其的大货车是第一辆,较胖的男子上了其的大货车副驾驶位子,红色马自达轿车不知道被谁开走了,李某丙的车是第二辆,较胖的男子叫其开车走,后面的大货车也跟着,其的车速大概5km/h,到了收费站那里,其慢慢用车把拦车的杆顶开,拦车的杆是能活动的,一顶就顶歪了,横在一边,后面的五辆大货车依次从涿州北收费站下了高速,较胖的人一直跟着其走到京白路,他就下车了,说有人接他,其就和李某丙开车上了112国道就一直经霸州到德州。倒卡的人就是到了快下高速的时候会想办法让其们不交过路费或者少交过路费下高速。两次其都拉的是电石,每次拉60吨左右,从内蒙古乌海送达山东德州一个化工厂,倒卡的人的电话记不清了,是其拉货时跟别的大车司机要的,他们怎么获得的电话号码其不知道。红色马自达车两次都没有挂牌子,其不认识另外四辆大车,不知道他们偷逃了多少钱。蒙上车牌是怕被收费站的摄像头拍下其们的车牌号。其下高速时,拦车的杆没有被撞坏。其开车过了收费站不远的时候,从观后镜看见收费员从岗亭出来了,但是干什么了不知道了。其没有遮挡面部。其下高速发后把卡扔了,不知道逃交了多少钱,对倒卡下高速逃费6345元,闯卡逃费6480元无异议。9、辨认笔录两份,证实赵某乙辨认出6号男子是收其1200元帮助其逃避交高速费的较瘦男子,真实姓名为刘畅,涿州市东城坊镇边各庄村人;辨认出8号男子为组织其偷逃高速费用的赵某甲。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早上8点左右,京石高速涿州管理处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向其报告说5月7日凌晨1点40分左右,有六辆大货车在涿州北站强行闯卡逃避正常收费,当晚北站工作人员也把六辆大车闯卡的事情报告给了监控室的工作人员。其让工作人员调取了当日的监控保留证据,并上报领导,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行闯卡的有三辆白色大车、两辆红色大车、一辆蓝色大车,都是六轴、标载40-49吨左右的货车,这六辆车前后遮挡号牌,司机都蒙着面。六辆车由南向北从涿州北下的高速,没什么标志,他们用第一辆车把杆顶开,其余的车就跟着走了,收费人员没有受到威胁和伤害。2015年4月25日凌晨2点半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蒙B×××××的大货车从京石高速涿州北出站口下道,使用一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券,这个通行券是从北京与河北交接处开始算计算高速费的,大货车从涿州北站出站口下道,收费站收取了这辆大货车120元,事后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这辆大货车是2015年4月24日上午8点半左右,从京藏高速郭磊庄站口上高速,吨位是73.51吨,如果从涿州北站下道,这辆大货车应缴纳过路费5870元。2015年4月15日,一辆车牌号为蒙B×××××的大货车从京石高速涿州北站出站口下道,使用一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券,这个通行券是从北京与河北交界处开始算高速费的,大货车从涿州北站出站口下道,收取了这辆大货车125元,事后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这辆大货车是在2015年4月14日上午11点半左右,从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这辆大货车吨位是73.8吨,如果从涿州北站下道,应该交6000元。大货车是北奔牌,车牌号是蒙B×××××,所有人为包头市中陆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25日凌晨2点半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蒙B×××××的大货车从京石高速涿州北出站口下道,使用一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券,这个通行券是从北京与河北交接处开始算计算高速费的,大货车从涿州北站出站口下道,收费站收取了这辆大货车120元,事后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这辆大货车是2015年4月24日上午8点半左右从京藏高速郭磊庄站口上高速,该车吨位是73.51吨,如果从涿州北站下道,应缴纳过路费5900元。2015年4月15日,一辆车牌号为蒙B×××××的大货车从京石高速涿州北出站口下道,使用一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券,这个通行券是从北京与河北交界处开始算高速费的,大货车从涿州北出站口下道,收取该车125元,事后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这辆大货车是在2015年4月14日上午11点半左右,从京藏高速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这辆大货车吨位是73.89吨,如果从涿州北站下道,应该交6000元。大货车是北奔牌,车牌号是蒙B×××××,所有人为包头市鼎耘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18日23时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蒙B×××××的大货车从京石高速涿州北出站口下道,使用一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券,这个通行券是从北京与河北交接处开始算计算高速费的,大货车从涿州北出站口下道,收费站收取该车135元,事后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这辆大货车实际入口为京藏高速郭磊庄站口上高速,这辆大车的吨位是75.72吨,如果从涿州北站下道,该车应缴纳过路费6480元。大货车是白色北奔牌的,车牌号是蒙B×××××,所有人为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1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京石高速涿州北收费站值班站长。2015年5月2日凌晨1时左右,有五辆大货车前后紧挨着朝涿州北收费站开过来了,收费员刚要准备收费,这几辆大货车没有停下来缴费,直接开着车顶开拦车的栏杆闯卡过去了,后面的大货车依次紧跟着下了高速,没办法拦住他们,其立即给监控室和站领导报告情况。第一辆车闯卡的时候其喊他们来着,但是他们没停,栏杆被顶开了,该站栏杆是可以活动的,没有坏。12、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涿州管理处证明7份,证实蒙B×××××车2015年4月15日持纸卡从涿州北站通过,实缴125元,应缴6000元,逃费金额5875元;2015年4月25日从涿州北站通过,实缴115元,应缴5900元,逃费金额5785元,共逃费11660元。蒙745**货车2015年4月15日持纸卡从涿州北通过,实缴125元,应缴6000元,逃费金额5875元;2015年4月25日从涿州北站通过,实缴120元,应缴5990元,逃费金额5870元,共计11745元。2015年5月7日1时许,有六辆车遮挡牌照从京石高速涿州北恶意闯口逃费,第一辆蒙B×××××,逃费6480元;第二辆车为蒙J×××××,逃费6630元。蒙B×××××于2015年4月18日23时8分许持纸卡通过涿州北站,实缴135元,应缴6480元,逃费金额为6345元。蒙J×××××于2015年4月18日23时许通过涿州北站,实缴135元,应缴6630元,逃费6495元.2015年5月7日1时许,有六辆大型货车遮挡牌照从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恶意闯口逃费下路,这些大型货车只是将收费站栏杆撞开,因栏杆为可移动式,所以并未损坏,仍然可以使用。“纸卡”为河北主线收费站(0010101)发出的“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劵”。该通行证劵分为A、B型,其中5类A型为15吨-30吨(含30吨)货车专用通行证劵,该通行证劵主要用于证明持劵车辆于河北主线收费站驶入京石高速,持劵车辆人员在下高速时,向收费站出示通行证劵,该单位收费人员以该通行证劵为车辆行驶凭证,收取相应的高速费用。该通行证劵主要是该单位收费站专用于当IC卡发卡机出现故障时或车流量较大时临时作用的。相同类型车辆,利用该通行证劵欺骗收费站工作人员,达到逃缴或少缴高速通行费的目的。13、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车辆上下高速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蒙B×××××车于2015年4月14日11时31分从郭磊庄收费站(1220005)上高速,2015年4月15日23时31分左右从涿州北收费站(0010103)通过,重73.89吨;2015年4月24日8时32分从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2015年4月25日2时32分从涿州北站通过,重72.07吨。车辆情况正常,所有人为包头市鼎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两次入站口为0010101。蒙B×××××车于2015年4月14日11时31分从郭磊庄收费站(1220005)上高速,2015年4月15日23时30分左右从涿州北收费站(0010103)通过,重73.8吨;2015年4月24日8时33分从郭磊庄收费站上高速,2015年4月25日2时28分从涿州北站通过,重73.51吨。车辆状态正常,所有人为中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蒙B×××××车于2015年4月18日14时19分从郭磊庄收费站(1220005)上高速,2015年4月18日23时8分左右从涿州北收费站(0010103)通过,重75.72吨。车辆状态正常,所有人为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蒙J×××××车从郭磊庄收费站(1220005)上高速,2015年4月18日23时5分左右从涿州北收费站(0010103)通过,重75.7吨。车辆状态正常,所有人为李某甲。14、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挂靠协议、代理服务协议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张某于2014年9月7日从郜挨平处购买蒙B×××××车,挂靠在包头市鼎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准驾车型为B2;蒙B×××××挂靠在包头中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归属权及使用权为车主贾某所有;赵某乙2013年11月20日将蒙B×××××将车挂靠在内蒙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准驾车型为A2;蒙J×××××车辆所有人为李某甲。15、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自河北京石高速开发有限公司涿州管理处调取蒙B×××××大货车于2015年4月15日、4月25日在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使用的通行劵;蒙B×××××大货车2015年4月15日、4月25日在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使用的通行劵;蒙B×××××大货车2015年4月18日在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使用的通行劵;蒙J×××××大货车于2015年4月18日在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收费站下高速使用的通行劵;同时提取了涉案车辆视频资料。16、物证照片四张,证实京石高速公路涿州北站闯卡车辆所出车道、闯卡车辆所撞栏杆情况;赵某甲供述的京石高速公路河北主线站南西侧下道口情况。17、涿州市公安局刁窝刑警队办案说明2份,证实因刘畅不在家中,未能核实刘畅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其主观证据不足,暂无法对其上网追逃;无法核实张某所雇司机王哥的具体身份。18、赵某甲、贾某、张某、李某甲、李某丙、赵某乙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三联单,证实以上被告人身份。1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贾某的朋友,受贾某妻子张春梅的委托替贾某把11745元高速费补交了。2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乙的妻子,其对赵某乙第一次偷逃高速费6345元,第二次偷逃高速费6480元无异议,现替赵某乙把12825元还给高速收费站。21、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五份,发还清单一份,证实2015年6月17日从曹某处扣押了11745元;2015年6月18日从李某丙处扣押了13125元;2015年8月26日从李某丙处扣押了12825元;2015年8月26日从张某处扣押了11660元;共49355元。2015年8月31日将49355元发还李某乙。2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张某2015年5月15日逃跑,2015年8月15日上网追逃,2015年8月26日自首;赵某乙2015年6月9日逃跑,2015年7月23日上网追逃,2015年8月20日抓获。23、冀F×××××马自达轿车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该车辆所有人为刘志安,车辆状态正常。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等人非法闯杆逃缴高速费用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贾某、张某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以上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张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赵某甲、张某对“王哥”身份不能如实供述,以上二被告人均不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系初犯,望对以上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乙案发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伍仟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二、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四、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被告人贾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被告人赵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甲、贾某、张某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顿晓峰代理审判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