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广银诉被告张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广银,张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21号原告安广银。被告张笃。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广银诉被告张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张笃的地址不实,无法送达,在本院依法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张笃的有效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广银对被告张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安广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乾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妍毅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