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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怀化市君益泰物贸有限公司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君益泰物贸有限公司,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君益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南钢材物流城3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龙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7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君益泰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义务款293963元,因被执行人好安居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好安居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