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于瑞芬与张春雨、张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瑞芬,张春雨,张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422号原告于瑞芬。被告张春雨。被告张红,年龄不详。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开发区海尔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芬与被告张春雨、被告张红、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瑞芬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瑞芬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如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