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丽与郑君枫、李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郑君枫,李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621号之一原告:陈丽。委托代理人:郭一廷,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剑,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君枫。被告:李康康。原告陈丽为与被告郑君枫、李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怡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陈丽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62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郑君枫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3月18日,原告陈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79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