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井荣、吴吉玲与杨一军、徐云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井荣,吴吉玲,杨一军,徐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565号原告徐井荣。原告吴吉玲。被告杨一军。被告徐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井荣、吴吉玲与被告杨一军、徐云芳确认合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井荣、吴吉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井荣、吴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井荣、吴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井荣、吴吉玲负担。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