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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冬冬与蒋银华、穆雪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5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冬冬与被执行人蒋银华、穆雪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冬冬申请将被执行人蒋银华、穆雪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蒋银华、穆雪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银华、穆雪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