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贵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贵林,刘红昌,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贵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贵林、刘红昌、张琦借款合同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