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因与张尚玺、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张尚玺,杨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法定代表人宋宏图,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尚玺,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林,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尚玺、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申请再审称,原判只认定借款人张尚玺还款义务,但免除杨林的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能证明在担保期间内即通过公告催收的方式向二被申请人主张债务及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昶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