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霍某与杨某工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工人,霍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委托代理人霍某甲。上诉人杨某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原告霍某有妻子金某某,女儿霍某甲。2007年经霍占奎、马书考介绍与被告杨某认识,2007年8月6日,原告做为遗赠人,被告做为扶养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并经沙河市公证处公证作出(2007)沙证民字第184号公证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遗赠人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遗赠的义务,遗赠人遗赠的财产有:北屋5间,东屋1间及其他家庭财产。二、扶养人必须承担遗赠人及金某某(原告妻子)的生养死葬义务,即抚养人负责照顾他们的生前的吃、穿、用、住等,有病及时治疗,死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葬,所有费用均由扶养人承担。”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不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庭后表示同意解除,但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其交给原告的工资款2.6万元,结婚前装修房屋款5800元,安装整体厨房、暖气花费5400元,并返还现在原告家的结婚购置的床、衣柜、梳妆台、TCL柜机空调、壁挂式空调、电脑及电脑桌、TCL电视等物品。另查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2009年原、被告将居住的宅院北屋进行了翻建,原告认可被告共支付17000元。××××年××月××日被告在该宅院结婚成家,后生育男孩。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杨某夫妇已将在原告北屋的个人随身及床上用品拉走。原审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生前接受受遗赠人扶养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双方意思表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协议,原告认为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发生纠纷,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被告也表示同意解除,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向原告婚前所交工资款2.6万元,装修婚房、安装整体厨房、暖气费,返还其在原告家的床、衣柜、梳妆台、TCL柜机空调、壁挂式空调、电脑及电脑桌、TCL电视等物品,本案不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解除原告霍某与被告杨某于2007年8月6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上诉人杨某上诉称,1、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07年到2015年期间对其生活帮助和耕地劳作适当的补偿费用35000元。2、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给其建房支付款17000元。3、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家中生活期间个人购买的家庭生活用品,另外装修花费要求补偿2000元。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并履行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合同关系,又由于是被上诉人诉请终止合同的,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已经履行的义务进行判决赔偿,上诉人自己的个人物品也没有判决返还。被上诉人霍某答辩称,1、关于上诉人的第一个上诉请求“生活帮助和劳作要求补偿”,此主张不属实。上诉人一直在外上班,根本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过生活帮助,更没有给被上诉人耕地劳作。在被上诉人生病时也没有给被上诉人治病,每次都是被上诉人兄弟和弟媳伺候。2015年7月22日,上诉人还打被上诉人女儿,砸坏电视。2、关于上诉人第二个上诉请求“返还建房支付款17000元”也不属实。上诉人虽然给被上诉人交过17000元,但不是建房款,而是交给上诉人娶媳妇的费用。为给上诉人娶妻,花了这17000元,另外还让被上诉人借了46000元。3、关于上诉人第三个上诉请求“返还家庭生活用品”。首先,上诉人没有那么多生活用品。其次,原审判决已说本案不作处理。如果上诉人另案起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20000元,并偿还清为给上诉人娶妻经被上诉人手的借款46000元、住被上诉人房子的住房费23200元、伺候加吃被上诉人69000元、治病费13000元,共计171200元之后,可以把上诉人的生活用品拿走。需要说明的是没有装修费用。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结婚的彩礼38000元,办婚宴花费10000元,均是由被上诉人借款支付的,当时约定上述借款由上诉人偿还。如果上诉人将欠款还清,其同意上诉人将上诉状中称的生活用品拉走。上诉人称其结婚时被上诉人出资25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彩礼,15000元用于购买衣服、照相等结婚用品。因结婚借外债约70000元,并约定由其偿还。上诉人主张的借款70000元,不包括被上诉人所称的借款。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本应全面履行该协议,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为家庭生活发生纠纷,被上诉人认为双方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上诉人也同意解除,故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7年至2015年期间生活帮助和耕地劳作的补偿费用35000元。上诉人二审中认可2010年至2012年没有在家种地,在外打工,收入也是其自己掌握。2013年结婚后收入也是自己拿着。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补偿费用3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向被上诉人所交17000元、装修婚房、安装整体厨房、暖气费,返还其在被上诉人家的床、衣柜、梳妆台、TCL柜机空调、壁挂式空调、电脑及电脑桌、TCL电视等物品。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给付了17000元。上诉人因结婚支出的费用和借款数额,双方当事人的说法不一。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在本案中无法查清上诉人结婚的花费和借款的情况,上诉人主张的17000元、生活用品、装修费用,应与结婚花费和借款问题一并考虑解决。在未查清结婚花费和借款情况之前,上诉人主张返还17000元、生活用品和装修费用,本院无法支持。上诉人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