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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090号原告:李某甲,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李某乙,女,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元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