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与沂水县兴达铸钢厂、王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沂水县兴达铸钢厂,王树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45-4号原告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沂水县兴达铸钢厂被告王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兴达铸钢厂、王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