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与沂水县兴达铸钢厂、王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沂水县兴达铸钢厂,王树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45-4号原告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沂水县兴达铸钢厂被告王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兴达铸钢厂、王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