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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朗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朗,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朗。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丽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朗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一案时,因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咸阳市秦都区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197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焦西峰审判员  田智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