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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475号原告黎某。被告黄某。原告黎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伍文帅审 判 员  廖汉真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仁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