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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欢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欢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65号申执行人:刘爱莲,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南康市。被执行人:朱欢科,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康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恢复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