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菊梅与张志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菊梅,张志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882号原告卢菊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郝立松,系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小超,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泽娥,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方菲2016年3月15日和3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立松与被告张志坤的委托代理人谢泽娥均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并在第二次庭审达成调解(处理另见民事调解书)。被告张志坤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没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菊梅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经济联合社的起诉。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巧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