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志才与张国成、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才,张国成,张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00号原告:朱志才,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光平,象山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成,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张西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海芳,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才与被告张国成、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才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志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