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7刑申5号穆如景: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连云区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定性错误,应定职务侵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至10月间,你利用驾驶自卸车从连云港港口集团东联港务分公司往江苏金港湾国际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陆桥公共保税仓库转运铅精矿之机,采用卸货留底的方法,先后25次窃取铅精矿,经鉴定合计价值178050余元。该事实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法院以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