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宝钢与白玉山、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钢,白玉山,白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74号原告宝钢,男,蒙古族,教师,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白玉山,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白金花,女,蒙古族,无业,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原告宝钢与被告白玉山、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五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宝钢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多次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秀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