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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宝钢与白玉山、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钢,白玉山,白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74号原告宝钢,男,蒙古族,教师,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白玉山,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白金花,女,蒙古族,无业,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原告宝钢与被告白玉山、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五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宝钢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多次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秀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