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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水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王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王水龙。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6月,建德市乾潭镇居民王水龙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占用306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建筑占地274平方米、建筑面积274平方米。其中所占土地290平方米为林地(建筑面积258平方米),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平方米为住宅用地(建筑面积16平方米),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乾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王水龙退还非法占用的306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258平方米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6平方米的房屋,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以外的29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749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8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5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水龙未经批准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但被执行人所建的房屋目前系其唯一住房,如拆除,被执行人将无处居住,居住权无法保障,不利于社会稳定。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部分,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7490元的内容准予执行,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