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应龙与郑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应龙,郑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78号原告郑应龙,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辉,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应龙与被告郑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应龙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应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郑应龙负担。审判员 林���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 逸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