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李晓琴,李伟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李伟,李晓琴,谢兴全,李大桂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巫溪县柏杨街道洋河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6131713C。代表人蒋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晓明,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汪玥珺,系该行职工。被告李伟,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李晓琴,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兴全,男,1939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李大桂,女,1940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被告李伟、李晓琴、谢兴全、李大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丽旋代理审判员 叶 雲人民陪审员 夏洪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蹇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