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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均道与苟培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道,苟培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353号原告:王均道,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日。委托代理人:高兴志,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培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道与被告苟培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道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苟培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均道撤回对被告苟培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均道撤回对被告苟培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均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