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乔文与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文,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文。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拴,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法定代表人郭少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睿,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文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5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文于2016年3月18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上诉人乔文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39元,由上诉人乔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