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0103民初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余杰与潘雪民、陶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杰,潘雪民,陶伟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0103民初01894号原告:余杰。被告:潘雪民。被告:陶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杰诉被告潘雪民、陶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杰负担(由被告潘雪民代缴)。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