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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0103民初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余杰与潘雪民、陶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杰,潘雪民,陶伟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0103民初01894号原告:余杰。被告:潘雪民。被告:陶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杰诉被告潘雪民、陶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杰负担(由被告潘雪民代缴)。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忞 百度搜索“”